据上交所网站5月30日消息,上交所决定终止对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
上交所于2022年6月22日依法受理了嘉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2023年5月24日,嘉晨智能和保荐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上交所提交了《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嘉晨〔2023〕第18号)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国证投行字〔2023〕335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对嘉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嘉晨智能主营业务为车辆智能驱动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将车辆“运动控制”(包括电机驱动控制和整车控制)与“智能网联”有效融合,为整车制造厂商提供“运动控制+智能网联”的整体解决方案。嘉晨智能依托电机驱动控制、整车控制和智能网联三大子系统,运用电力电子技术、嵌入式软件技术、无线通讯技术、边缘计算及云端智能算法模型等技术,实现车辆信息的感知、运算、决策和运动控制,以及车辆运行的远程监控、故障智能诊断和关键部件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公司主要产品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工业车辆,并在高空作业平台、挖掘机等工程机械、工业机器人和场地车等领域实现应用。
嘉晨智能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全国电子信息行业优秀企业,工信部“2021 年绿色制造名单”企业、河南省科技瞪羚企业、河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河南省智能装备制造重点企业、河南省人工智能创新型企业、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势企业、河南省质量标杆企业等。
2021年,公司“工业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项目入选了工信部“2020-2021年度物联网关键技术与平台创新类、集成创新与融合应用类项目”、公司与杭叉集团联合申报项目“基于混合平台架构的 XC 系列新能源叉车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获评 2021年度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公司研发的“智能终端及车辆管理系统”荣获 2019年“中国工业车辆创新奖”金奖(第一名),同年公司多项产品获得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举办的“BICES”白金奖及金奖,“电动叉车远程监测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入选了工信部“中小企业智能制造实战100例(2018)”。公司“新能源工业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系列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获评 2021年度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电动工程车辆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获批2020年河南省工信厅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对象,“工业车辆智慧车辆终控系统新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项目获批河南省科技重大专项。
姚欣直接持有公司30,909,091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61%,直接控制公司60.61%的表决权;通过上海众鼎控制公司4,453,779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表决权总数的8.73%。姚欣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公司69.34%的表决权。综上,姚欣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68.19%的股份,控制公司69.34%的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核心技术来源,上交所要求嘉晨智能说明:
招股书披露:(1)公司自2017年起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机控制器,2020 年上市量产;(2)《经销协议》约定,ZAPI将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披露与产品及其技术及/或特性及/或专有技术及/或设计的保密信息,公司应保密;(3)《经销协议》约定,未经飒派集团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飒派集团产品相竞争之产品的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1)电机控制器的具体研发过程,涉及的研发人员、项目、经费、成果情况;(2)ZAPI 在《经销协议》下提供给公司的产品及其技术及/或特性及/或专有技术及/或设计的具体内容,与公司电机控制器研发的关系;(3)公司在《经销协议》期间研发并销售电机控制器,是否属于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飒派集团产品相竞争的业务,是否违反《经销协议》约定;(4)与 ZAPI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公司其他核心技术的研发过程;研发过程中与具体客户的分工合作关系,各自所起的作用;(6)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公司核心技术是否主要来自于自主研发。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研发项目清单、研发项目立项结项资料、研发成果、发行人研发人员的范围和依据;
2、查阅发行人研发支出明细表;
3、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电机控制器研发情况的说明;
4、查验发行人与飒派集团签署的《经销协议》;
5、从产品、产业链位置、客户、自制控制器应用领域等方面分析发行人与ZAPI 的竞争情况;
5、访谈发行人并取得访谈笔录;
6、查阅飒派集团就相关问题出具的书面回复;
7、查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电机控制器研发的相关人员、经费均来自发行人,成果归属发行人;
2、发行人的电机控制器是基于公司自有核心技术进行自主研发而来,而非飒派集团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3、发行人在《经销协议》期间研发并销售电机控制器,虽然不属于直接从事与飒派集团产品相竞争的业务,但属于间接从事与飒派集团产品相竞争的业务,违反了《经销协议》的约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欣出具《承诺函》,保证发行人不因违约事项遭受任何损失;
4、《经销协议》履行期间,发行人与飒派集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客户仅提出功能需求,并不参与研发过程;
6、发行人核心技术主要来自于自主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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