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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隆撤回深交所创业板IPO申请,实控人同业竞争被问询

作者:一搜财经
时间:2023-07-06 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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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网站于7月4日发布了关于终止对江西金利隆橡胶履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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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于2022年6月30日依法受理了金利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

2023年6月27日,金利隆向深交所提交了《江西金利隆橡胶履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保荐人向深交所提交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江西金利隆橡胶履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请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对金利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金利隆是一家专注于从事橡胶履带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深耕橡胶履带行业多年,已成为我国橡胶履带行业生产规模领先的知名企业之一,形成了集橡胶配方研发、产品结构设计、模具制造、组件加工、可柔性化生产于一体的完整业务体系,能够快速响应客户定制化、专业化的产品需求,研发、设计各种型号规格、适用于不同工况环境的橡胶履带产品方案。

金利隆注重技术创新与质量管理,建立起一套成熟的研发体系和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2018 年,公司技术研发中心被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江西省橡胶履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9年,金利隆入选为工信部2020年-2022年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2021年,金利隆被江西省工信厅认定为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司技术研发中心被认定为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22年,金利隆被江西省工信厅认定为2021年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金利隆“高性能工程机械橡胶履带开发及产业化”、“橡胶履带芯金表面磷化处理技术”、“工程机械橡胶履带耐磨耐切割配方”等三个项目被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确认为江西省科学技术成果。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取得国家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专利16项、外观专利1项,掌握了橡胶配方创新技术、履带结构设计技术、组件一体化处理技术、成型脱模工艺技术等四大方面的核心技术工艺。

报告期内,金利隆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8,738.67万元、70,237.33万元、76,559.54万元和45,643.64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966.23万元、7,819.99万元、5,256.02万元和4,517.66万元,2021年度较2020年度相比下降32.79%。

报告期内,金利隆主要原材料供应商较为集中。2021年度,芯金、橡胶、钢丝、炭黑前五大主要供应商采购比重分别为96.91%、95.17%、100%、100%。未来公司若不能持续有效地加强与供应商的交流沟通、加强原材料备货管理或新增合格供应商储备,致使供应商无法及时向公司供应原材料或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金利隆本次IPO拟募资4.98亿元,其中2.70亿元用于年产30万条橡胶履带建设项目;0.31亿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0.47亿元用于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1.5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关于同业竞争的情形,深交所要求金利隆说明:

申报材料显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与发行人经营范围具有相似性包括金隆农业、金利隆鞋业、临海隆鑫、上海金里隆,其中临海隆鑫、上海金里隆已注销,金隆农业原经营范围为橡胶三角带、输送带、胶管、密封条、工业橡胶制品生产制造销售,金利隆鞋业生产销售胶鞋、橡胶履带。

请发行人:

(1)说明上述企业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生产、共用采购及销售渠道、通用原材料、为发行人提供外协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说明金隆农业、金利隆鞋业未注销的原因,同类业务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

3)逐条对照《审核问答》问题5相关要求,说明发行人与上述企业间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

(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

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取得了金隆农业、金利隆鞋业、临海隆鑫、上海金里隆工商档案,通过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上述企业相关信息;

2、获取上述企业银行流水以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核查其资金流水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资金,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

3、实地考察了上述企业,并访谈相关人员,了解上述企业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4、查阅《审核问答》问题5相关规定,分析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5、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了解是否与发行人关联方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6、获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银行流水,核查相关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金隆农业、金利隆鞋业、临海隆鑫报告期内不存在实际经营活动,上海金里隆2019年、2020年曾通过发行人采购橡胶履带产品并转销出口,与发行人存在少量关联交易;除发行人客户错将应付发行人货款转入金隆农业银行账户,该款项已于当期转回,以及金利隆鞋业收回清欠货款外,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除上海金里隆、金利隆鞋业个别人员自愿加入发行人,及发行人受让金利隆鞋业少量机器设备外,上述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不存在关系;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共同生产、共用采购及销售渠道、通用原材料、为发行人提供外协的情形;不存在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金隆农业、金利隆鞋业两家关联方因名下尚有土地房产而未予以注销,具备合理性,二者报告期内均无生产经营,与发行人不存在同类业务收入。

3、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三、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

针对该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执行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访谈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了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

2、就相关情况通过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关联企业情况;

3、查阅《审核问答》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要求,并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4、复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方及同业竞争情况;

5、通过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要人员银行流水,核查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关联企业。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并已充分结合《审核问答》相关要求审慎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四、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执行以下核查程序:

1、实地走访了金隆农业、金利隆鞋业、临海隆鑫,并访谈了相关人员及周边居民,了解上述企业的经营开展情况;

2、取得了前述企业的银行流水以及相关财务报表,前述企业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实际经营活动;

2、根据《审核问答》相关要求对上海金里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金隆农业、金利隆鞋业、临海隆鑫报告期内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上海金里隆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但上海金里隆已经注销,同业竞争情形已消除。

发行人不存在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以及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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