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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所收警示函,审计中储股份2021年报3宗违规

作者:一搜财经
时间:2023-10-11 17: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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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天津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3】025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华会计师所”)执行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储股份”,600787.SH)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股份支付事项进行检查。大华会计师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发现中储股份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2023年4月14日,大华会计师所出具《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9849号),认为中储股份编制的《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中储股份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大华会计师所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发现中储股份财务报表错报,2022年3月出具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2239号)信息不准确,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储股份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员工持股计划》第九章第32条规定“在履行完毕第31条规定的审批、备案程序后,即可授予标的股权”,《员工持股计划》第九章第31条规定的备案程序包括“由诚通集团将本计划最终实施方案上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审计底稿中未见《员工持股计划》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履行完毕的证据,大华会计师所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三、未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员工持股计划》第四章第12条规定“标的股权每股认购价格:持有人认购每股标的股权的价格应不低于合伙企业认购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平均投资成本,即6.6元/一元注册资本,最终价格以董事会及股东会最终审议通过并经相应国资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为准”。6.6元/一元注册资本的入股价格未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所述最终价格的认定条件,大华会计师所未根据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入股价格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

天津证监局判定,大华会计师所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大华会计师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证监会天津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张宇锋、张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3】026号)显示,张宇锋、张萌作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2239号)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张宇锋、张萌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储股份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张宇锋、张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3】025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股份支付事项进行检查。你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发现中储股份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

2023年4月14日,你所出具《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9849号),认为中储股份编制的《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中储股份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你所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发现中储股份财务报表错报,2022年3月出具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2239号)信息不准确,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储股份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员工持股计划》第九章第32条规定“在履行完毕第31条规定的审批、备案程序后,即可授予标的股权”,《员工持股计划》第九章第31条规定的备案程序包括“由诚通集团将本计划最终实施方案上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审计底稿中未见《员工持股计划》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履行完毕的证据,你所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三、未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

《员工持股计划》第四章第12条规定“标的股权每股认购价格:持有人认购每股标的股权的价格应不低于合伙企业认购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平均投资成本,即6.6元/一元注册资本,最终价格以董事会及股东会最终审议通过并经相应国资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为准”。6.6元/一元注册资本的入股价格未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所述最终价格的认定条件,你所未根据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入股价格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

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所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10月7日

关于对张宇锋、张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津证监措施【2023】026号

张宇锋、张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执行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股份支付事项进行检查。大华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发现中储股份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

2023年4月14日,大华所出具《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9849号),认为中储股份编制的《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中储股份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大华所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发现中储股份财务报表错报,2022年3月出具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2239号)信息不准确,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储股份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员工持股计划》第九章第32条规定“在履行完毕第31条规定的审批、备案程序后,即可授予标的股权”,《员工持股计划》第九章第31条规定的备案程序包括“由诚通集团将本计划最终实施方案上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审计底稿中未见《员工持股计划》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履行完毕的证据,大华所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三、未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

《员工持股计划》第四章第12条规定“标的股权每股认购价格:持有人认购每股标的股权的价格应不低于合伙企业认购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平均投资成本,即6.6元/一元注册资本,最终价格以董事会及股东会最终审议通过并经相应国资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为准”。6.6元/一元注册资本的入股价格未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所述最终价格的认定条件,大华所未根据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入股价格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

你们作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2239号)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们于2023年10月15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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