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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级排污大户迎丰科技硫酸喷溅造成一人人体损伤七级伤残 实控人拆借大额资金

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0 02: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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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133次会议审核结果显示,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迎丰科技”)主板首发上市申请获批。虽然排污大户迎丰科技侥幸获批,但该公司还存在很多问题。

 

据悉,迎丰科技专业从事纺织品的印染加工业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一体化、个性化的印染综合服务,主要包括针织面料印染和梭织面料印染两大系列。印染后的纺织面料广泛应用于休闲服装、运动服装和商务正装等服装制品领域。

 

迎丰科技本次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投入1.31亿米高档面料智能化绿色印染项目和创新研发测试中心建设项目。其中,1.31亿米高档面料智能化绿色印染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3.5亿元,旨在解决公司印染加工服务的产能不足,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公司盈利,是公司现有业务的巩固、提升和发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染整服务品质和生产效率,提高公司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可以促进公司业务规模持续稳步的增长。

 

从业绩来看,2016年至2019年上半年,迎丰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83亿元、9.01亿元、9.87亿元和4.04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31亿元、1.13亿元、1.38亿元以及4569.85万元,盈利能力较好,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募投项目达产后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

 

实控人拆借大额资金

 

迎丰科技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纺织品的印染加工业务,主要包括针织面料印染和梭织面料印染两大系列。

 

2016年至2018年,迎丰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68,282.31万元、90,100.71万元、98,658.24万元,2017和2018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分别为31.95%、9.50%;同期净利润分别为13,110.91万元、11,346.03万元、13,828.57万元,2017和2018年净利润同比增幅分别为-13.46%、21.88%。

 

其中,2017年在营业收入同比增幅高达31.95%的情形下净利润却出现负增长。对此招股书解释,因2017年度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当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3,998.50万元,故当年管理费用率较高,或稀释了当年的净利润。

 

而如果剔除该股份支付费用,2017年度净利润同比或实现超过17%的增长。但这样一来,2018年则会出现负增长。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迎丰科技在有短期借款的情况下,还拆借给了实控人马颖波大额的公司资金。

 

招股书显示,2016年至2018年末,迎丰科技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24,700.00万元、18,840.00万元、13,852.00万元;当期期末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1,070.40万元、10,288.06万元、6,002.77万元。

 

其中2017年末,虽然银行存款余额显著增加至10,228.06万元,但其利息收入却不突出,仅有643.65万元,且全部来自于实控人拆借大额资金的利息支付。

 

根据招股书,2017年,迎丰科技向实控人马颖波拆借资金的期初应收余额为9,026.19万元,当年又累计借出8,803.35万元。2017年,迎丰科技向实控人马颖波累计收款18,497.72万元,其中收到资金利息为668.18万元。吊诡的是该笔利息竟高出当年迎丰科技的全部利息收入,迎丰科技2017年度除了收到实控人支付的利息之外,那整个银行存款利息不但没有甚至还倒挂出现负数。

 

招股书解释,实控人马颖波拆借的资金系2016年度、2017 年度实控人为公司支付的成本费用,金额分别为1,393.96万元和2,631.63万元,合计4,025.59万元。但对其剩余的一亿多拆出资金用途未多解释。

 

与之相反的是,2017年末,迎丰科技却有18,840万元的短期借款余额,同期利息费用为1,339.06万元。迎丰科技实控人大额资金拆借虽然付出了利息,但同期或致短期借款增加,而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远高于其利息收入,从而变相增加了公司的利息费用支出。

 

此外,2018年,迎丰科技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负,同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几近腰斩。

 

 

硫酸喷溅造成一人人体损伤七级伤残

法院去年还宣判了一起迎丰科技为被告的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王某某、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11月11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迎丰科技应赔偿原告王某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合计50.13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王某某具备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2018年6月24日,原告经案外人委托运送化学硫酸至被告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仓库,在输送液体硫酸时,因接收桶上方的管道泄漏,不慎被飞溅出浓硫酸灼伤头面颈部、背部、双上肢。经自行冲洗后被送至绍兴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诉前原告自行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误工、护理和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某2017年6月24日因故致头面部、颈部、背部及上肢硫酸灼伤,目前遗留面部色素显著沉着面积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以上已构成人体损伤七级伤残;本次损伤后所需的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审理期间,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9年8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如下:1。被鉴定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24日因故致伤,致全身多处(头部颈部、背部及双上肢)皮肤硫酸灼伤的损伤,经治疗,其目前遗留的面部色素显著沉着面积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以上(未达80%)的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七级伤残;2。外伤后所需的误工期拟为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遂成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卸载硝酸过程中,因接收桶上方管道泄漏,导致硫酸喷溅将其烧伤,被告作为该危险物的占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抗辩所有的接收操作均有原告自行完成,与被告无关。对此本院认为,该危险物运至目的地后,原告将其车载运输管道连接至被告所有的接收桶管道,硫酸注入由被告准备的存放装置后,应视为原告已完成了交付义务,被告作为买受人,此时已经实际掌握和控制该危险物品,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现被告作为危险物的所有人,未对潜在危险持高度警觉、采取在危险区域范围进行警示标志、安排人员现场监督等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不能减轻被告之赔偿责任。被告又抗辩原告系案外公司员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因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原告构成工伤及理赔完毕的依据,故本院对被告该辩称,不予支持。

 

另外,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针对印染行业供给侧改革陆续出台多项紧缩政策,造成部分上游中小企业退出行业。供需失衡下,国内染料价格一路上涨,截止2019年已达305%增幅。顶级排污大户迎丰科技还能坚持多久?




文章出处:一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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