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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制冷IPO:被行政处罚17次 起诉原安全总监败诉反赔钱

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1 0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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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委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2021年1月21日召开2021年第11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届时,发行审核委员会将对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制冷”)进行审核。

 

永和制冷公司主营业务为氟化学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产业链覆盖萤石资源、氢氟酸、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料。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氟碳化学品单质(HCFC-22、HFC-152a、HFC-143a、HFC-32、HFC-227ea、HFC-125等)、混合制冷剂(R410A、R404A等)、含氟高分子材料及其单体(FEP、HFP、PTFE等)以及氢氟酸、萤石精粉、萤石块矿等。

 

2017年-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5.21亿元、20.73亿元、18.83亿元、9.5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8亿元、1.55亿元、1.39亿元、6420.32万元。

 

永和制冷计划通过主板上市发行6667万股,拟募集18.6亿元的资金来建设邵武永和新型环保制冷剂及含氟聚合物等氟化工生产基地项目。

 

被行政处罚17次

2012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永和制冷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81票一氯二氟甲烷,申报运抵国为津巴布韦、新加坡、越南等,经查,实际运抵国为巴拿马、以色列、尼日利亚等。永和制冷出口一氯二氟甲烷申报运抵国与实际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大榭海关于2017年9月7日向贵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缉违字〔2017〕0103 号),对永和制冷处以罚款79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4年3月至4月期间,永和制冷伪报运抵国出口一氯二氟甲烷至以色列,共涉及 5 票报关单号,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大榭海关于2017年9月7日向永和制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缉违字〔2017〕0045号),对永和制冷处以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8月11日,永和制冷委托报关代理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有3项,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混合制冷剂 R408A,申报商品编码为3824780000,申报CIF总价为24,90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混合制冷剂R408A应归入商品编码3824740016项下,申报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符,且出口混合制冷剂R408A需提交相应的出口许可证。经查,永和制冷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北仑海关于2019年1月15日向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17〕0012号),对永和制冷处以罚款19,700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3月8日,永和制冷全资子公司金华永和因经营管理疏漏,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C29206350037手册项下24,910千克副产品盐酸销售给衢州市伊莱邦化工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向金华永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金关缉违字[2018]5 号),对金华永和处以罚款共计 270,500 元的行政处罚。

 

金华永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向永和制冷全资子公司金华永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卫医罚〔2017〕3 号),对金华永和处以警告并罚款 6,500 元的行政处罚。

 

金华永和上报的 2014 年《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号:B103-2 表)和 2016 年 5 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号:B204-1 表)的指标上报数和检查数不一致,即提供了不真实的统计资料。金华市统计局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向金华永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统罚〔2017〕10 号),对金华永和处以警告并处罚款 8,000 元的行政处罚。

 

金华永和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南开发区大队(后更名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0年5月7日向金华永和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南(消)行罚决字〔2020〕0006号),对金华永和予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金华永和因年产5,000吨高性能含氟技改项目(一期)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金华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7年10月31日向金华永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环罚字〔2017〕106号),对金华永和处以罚款 90,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4月,永和制冷全资子公司内蒙永和在呼和浩特海关办理了编号Z07001300213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2013年5月3日,内蒙永和作为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免征税证明项下的设备,报关单号021320131130037131,商品名称焚烧炉,申报总价为166,250,000日元。2016年4月20日,内蒙永和与金华永和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将焚烧炉以1,321.02892万元人民币价格转让,并将设备于2016年5月14日交付金华永和。经呼和浩特海关计核,涉案设备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933,741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60,247.70元。呼和浩特海关于2017年8月7日向内蒙永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关缉决字〔2017〕0003号),对内蒙永和处以罚款 88,000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永和的氟化工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乌兰察布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8年2月9日向内蒙永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9号),对内蒙永和处以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永和制冷全资子公司华生氢氟酸办公楼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脱硫塔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消火栓未配置水带水枪,消防控制柜存在故障。四子王旗公安局消防大队于2016年12月27日向华生氢氟酸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公(消)行罚决字[2016]第0100号),对华生氢氟酸给予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华生氢氟酸因存在氟石膏无组织堆放,生产加煤仓口未封闭,产生扬尘。四子王旗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华生氢氟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004号),对华生氢氟酸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华生氢氟酸因煤气发生炉冷凝水溢流形成的煤焦油未按规定收集处置,造成与生产废水一同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四子王旗环境保护局于 2017年5月19日向华生氢氟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17〕005号),对华生氢氟酸处以罚款 4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永和制冷全资子公司海龙物流在运输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8年2月1日向海龙物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衢经开公(治)行罚决字[2018]10016号),对海龙物流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海龙物流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2019年10月16 日,九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柴桑区分局向海龙物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赣浔柴运罚[2019]1-170号),对海龙物流处以责令改正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永和制冷全资子公司华生萤石在四子王旗江岸苏木卫镜嘎查北敖包图萤石矿区曾存在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越界开采萤石矿的情形。四子王旗自然资源局于 2020年6月15日向华生萤石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自然资罚决字[2020]26号),对华生萤石处以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65,0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处罚。

 

永和制冷原控股子公司克州华生矿业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阿图什市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4月28日向克州华生矿业分别出具编号为阿什国简罚〔2018〕356号、阿什国简罚〔2018〕357号、阿什国简罚〔2018〕35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共计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永和制冷和其子公司屡次被环保、海关、公安、消防等行政处罚,说明永和制冷内控上存在非常大的问题,企业内控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证监会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此前也有不少企业因为内控原因而被否。永和制冷内控若存在较大瑕疵,势必会对公司IPO产生不利的影响。

 

起诉原安全总监败诉反赔钱  实控人被主要股东起诉存疑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4)衢民初字第417号信息显示,永和制冷起诉原安全总监陈彦,永和制冷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保密费人民币191670.5元;请求法院判令陈彦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00万元;诉讼费由陈彦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保密费人民币191670.5元,并由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保密费121179.51元。最后法院判决结果由原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陈彦超出试用期期间的工资9168.5元及经济补偿金2292元;由原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陈彦保密费91666.7元;上述两项合计103127.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011年12月,华立集团以6.18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入股永和制冷2017年5月,华立集团将其持有的部分永和制冷股权(12%)以733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永和制冷实控人童建国。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6)浙01民初1376号信息显示,华立股份因合同纠纷将童建国和永和制冷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案件最终由华立集团撤回。其中永和制冷实控人童建国是否有侵犯华立集团的利益?

 

 

过度依赖境外销售可能存在风险 关联交易潜藏风险

根据招股书信息显示,报告期内,永和制冷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分别为73,195.96 万元、107,764.15 万元、89,863.58 万元和 35,664.11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8.69%、52.86%、48.79%和 38.09%。

 

2020年4月,美国商务部正式发布了HFC混配反规避调查的肯定性初裁,认定所有进口自中国的用于在美国进行混配的HFC-32、HFC-125、HFC-143a单质产品和非授权的R421A以及未完成的混配产品规避了HFC混配产品的反倾销税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调查尚未宣布终裁结果。

 

若终裁结果认定相关产品存在反规避行为,对美出口的相关产品将适用氢氟烃混合物的反倾销税率。在当前日益紧张的全球贸易形势下,风险暗藏,若出现关税壁垒增加、汇率波动等不利情形,可能会对永和制冷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永和制冷的关联公司之一,永和制冷独立董事张增英兼任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2020年上半年永和制冷向南高峰化工氢氟酸的采购额分别为1470.33万元、413.88万元、573.19万元、218.66万元,占当期氢氟酸采购比例分别为9.84%、3.40%、7.49%、6.28%。我们知道,证监会重点监管任务之一,就是严控关联交易,因为在关联交易之下,往往潜藏着一定的利益输送、资产转移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同时也在拷问着企业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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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一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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