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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瑞眼科员工死亡安全事故未披露 经营场地租赁时间疑造假 股权转让有“猫腻”

作者:admin
时间:2021-07-07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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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定于2021年7月9日召开2021年第38次上市委审议会议,届时将对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眼科”)创业板IPO进行审核。

 

普瑞眼科是一家集门诊、临床、医疗和医疗技术开发为一体的专业连锁眼科医疗机构,主营业务为向眼科疾病患者提供专业的眼科医疗服务。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主要包括屈光项目、白内障项目、医学视光项目和综合眼病项目,具体包含了屈光手术、医学验光配镜、白内障、青光眼、斜弱视与小儿眼病、眼底病、眼整形及泪道、角膜病等眼科全科诊疗项目。

 

2018年至2020年,普瑞眼科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0.16亿元、11.93亿元、13.62亿元;同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132.53万元、4905.48万元、1.09亿元。

 

普瑞眼科此次IPO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74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5%。计划募集资金2.86亿元,拟用于长春普瑞眼科医院新建项目、哈尔滨普瑞眼科医院改建项目、信息化管理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股权转让有“猫腻”  实控人持股多家同业竞争公司

哈尔滨普瑞由上海灵锐和普瑞投资共同投资设立,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上海灵锐以货币出资180万元,占注册资本90%,普瑞投资以货币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10%。2013年12月18日,上海灵锐与成都普瑞签署了《股权转让议》,约定上海灵锐将其持有哈尔滨普瑞的18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成都普瑞,股权转让价格为180万元;普瑞投资将其持有的哈尔滨普瑞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0万元)作价20万元转让给成都普瑞。

 

2013年12月18 日,哈尔滨普瑞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方案。2013年12月24日,成都普瑞与北京欣普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依据该协议,成都普瑞将其持有哈尔滨普瑞的17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北京欣普康,股权转让价格为170万元。

 

根据上海灵锐与北京欣普康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北京欣普康系代上海灵锐实际持有哈尔滨普瑞85%的股权。从哈尔滨普瑞的历史股权转让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出,上海灵锐作为哈尔滨普瑞创立时的控股股东,创立后不到一年即将其股权转让给普瑞眼科,普瑞眼科刚从上海灵锐受让哈尔滨普瑞股权6天后即将哈尔滨普瑞85%的股权转让给北京欣普康(上海灵锐的代持方)。

 

也就是哈尔滨普瑞一周内两次股权转让最后控股股东还是普瑞眼科实际控制人名下企业上海灵锐。这样转让其中的原因是什么?为何不将上海灵锐持有哈尔滨普瑞的股权直接转让给代持方北京欣普康完成代持关系?其中股权转让的出资来源是否真实?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2017年6月5日,经哈尔滨普瑞股东会决议,由北京欣普康向哈尔滨普瑞增加注册资本4,080万元,出资方式为债转股;由成都普瑞向哈尔滨普瑞增加注册资本72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9年3月11日,北京欣普康与成都普瑞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欣普康将其持有的85%共计4,250万元出资额作价4,250万元转让给成都普瑞。

 

北京欣普康作为上海灵锐的代持方,先在2017年完成对哈尔滨普瑞的增资由200万直接增资为5000万元,后又与2019年将其持有85%股权以4,250万元转让给普瑞眼科。普瑞眼科股权转让款是否实际支付?北京欣普康是否有按规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持方完成巨额增资后即将股权转让给普瑞眼科,为普瑞眼科IPO添加羽翼,疑似存在利益相关。

 

普瑞眼科实际控制人徐旭阳通过香港灵锐持有德视佳(01846.HK)4.92%股权,并在在德视佳的多家子公司曾经担任董事,也依然有部分持股。

 

根据招股书信息显示,徐旭阳以财务投资方式参股总部位于欧洲的德视佳国际眼科有限公司(EuroEyes International Eye Clinic Limited),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徐旭阳通过香港灵锐持有德视佳的股权比例为4.92%。

 

同时,徐旭阳通过上海灵锐分别持有上海德视佳30%股权、重庆德视佳10%股权、广州德视佳30%股权、北京德视佳30%股权、深圳德视佳28.67%股权,并曾在上述公司中担任董事等管理职务。

 

德视佳是德国及丹麦视力矫正行业的领先品牌之一,定位于为中高收入水平目标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目前主要在德国、丹麦和中国部分城市开展业务。德视佳专注于眼科手术诊疗各种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散光、老花、白内障等,其市场份额按2018年的收益计分別在德国排名第一,在丹麦排名第二。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旭阳持有与普瑞眼科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公司的股权,还担任主要职务,若不将此等同业竞争关系解除,可能会对普瑞眼科IPO造成实质性障碍。

 

前总经理上市前离奇辞职引疑问  员工死亡安全事故未披露

普瑞眼科的前任总经理叶朝红曾在普瑞眼科同行业国内龙头公司爱尔眼科任职,叶朝红于1996年任职湖南省体制改革委员会职员,1997年至2003年任职爱尔眼科投资部经理,2004年至2019年10月任职于普瑞眼科。

 

叶朝红在普瑞眼科刚成立时即开始打江山,也为普瑞眼科立下了“汗马功劳”,却在普瑞眼科IPO申报前夕辞职,2019年4月22日,叶朝红与王飞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叶朝红将所持普瑞眼科104.00万股以2,444.00万元转让给王飞雪,转让价格为23.5元/股。

 

对于王飞雪的履历招股书中也未做相关披露,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代持关系未披露?叶朝红辞职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利益分配不均等情形?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9)川0106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信息显示,2018年11月普瑞眼科原员工蒋某2因在普瑞眼科提供的员工宿舍内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被蒋某2家属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蒋某某、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3220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蒋某2系父母子女关系,蒋某2系普瑞眼科医院的员工。2018年11月29日,蒋某2在普瑞眼科医院提供的员工宿舍内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蒋某2居住的房屋为杜慧慧所有,承租人为马优维,樊姝瑶为同住室友,成都燃气公司为燃气供应商。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损失、费用的认定及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杜慧慧应当赔偿蒋某某、袁某某各项费用总计381215.75元;成都普瑞眼科医院应当赔偿蒋某某、袁某某各项费用总计为309972.6元,扣除前期已经支付的100000元及垫付的丧葬费用23550元,还应支付186422.6元。

 

最后法院判令:一、杜慧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蒋某某、袁某某各项费用总计381215.75元;二、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蒋某某、袁某某各项费用总计186422.6元。该案件发生在普瑞眼科报告期内,虽不属于刑事案件,但也属于致人死亡的重大案件。普瑞眼科招股书中却并未披露,涉嫌重大信息披露遗漏。

 

重大诉讼案件未披露  多位员工涉同业竞争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8)鲁1302民初11933号之一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信息显示,2018年7月申请人山东省鲁南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山东省鲁南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最后法院判令: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此诉讼案件涉案金额600万元,导致普瑞眼科银行账户也被冻结,应属于重大诉讼,发生在普瑞眼科报告期内,招股书中却只字未提,普瑞眼科再次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

 

根据招股书信息显示,屈志国为普瑞眼科股东锦官青城的有限合伙人,同时是合肥普瑞眼科主任;工商资料显示,屈志国也是安徽利明祥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司经营范围包括:医疗项目投资及管理;医疗器械(限1、2类)、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医疗市场调研、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技术培训咨询。

 

周继容作为锦官青城的有限合伙人,同时也是普瑞眼科屈光中心主任、屈光手术医生;工商资料显示,其还担任成都德鲁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持股49%,该司经营范围包括:医药科技开发;销售:医疗器械,药品,五金产品,机械设备,纸制品,文具用品,电子产品等。

 

刘东敬是普瑞眼科股东扶绥正德的有限合伙人,同时也是普瑞眼科医生;工商资料显示,刘东敬还是成都上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贡崇光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德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南充博视眼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普瑞眼科多位员工除在普瑞眼科任职外,还在外投资与普瑞眼科同行业公司,是否属于同业竞争?

 

经营场地租赁时间疑造假  数十次被行政处罚和医疗事故

我们《一搜财经》研究后还发现,普瑞眼科子公司天津普瑞的经营地是河西区永安道215号,租赁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15号F座整体用于经营,租赁期为2012年6月2日至2032年6月19日,出租方是隆昌地利(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地利”)。

 

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隆昌地利成立于2015年10月,法人代表王磊,注册资本100万元。2015年才成立的公司,2012年就将其名下房产租赁给普瑞眼科使用,普瑞眼科经营场地租赁时间疑似造假。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普瑞眼科35家一级子公司中,医疗机构29家,具体包括:已开业医院19家(其中长春普瑞为报告期后开业)、门诊部2家,未开业医院8家(眉山普瑞、乐山普瑞、福州普瑞、合肥眼视光、红谷滩普瑞、普瑞嘉视、广州普瑞、普瑞尚视)。

 

2020年,上述19家医院中有10家盈利,17家亏损。亏损了高达49%。在这些机构中,因医疗机构执业规范类行政处罚不存在单次处罚超过10万元的情形。

 

单次处罚超过1万元的情形共4起,分别为:2019年6月郑州普瑞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罚2.5万元;2019年10月北京华德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被罚款2万元;2019年12月山东亮康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被罚款1.5万元;2020年1月,庐江门诊因从资质不合规的供货方采购药品,被没收未售相关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504.30元,并罚款1.19万元。

 

此外,普瑞眼科及其下属医院还存在一些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较小额执业规范类罚款,主要处罚原因包括:开展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术未备案、专业执业医师从事的诊断与执业范围不符;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要求、未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在患者处方笺“核对、发药”栏签名的人员不符合资格要求、未按照登记的执业地点开展义诊活动、义诊执业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重复收费、医疗污水未经严格消毒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未按规定清洁灭菌器械等。

 

报告期内,普瑞眼科因医疗责任纠纷产生的支出金额分别为60.28万元、158.49万元、188.19万元和24.57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0.07%、0.16%、0.16%和0.02%。

 

普瑞眼科还存在2起经所在区域的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的医疗事故,其中经过郑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由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1起、经江西建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子公司存在诊治过错的医疗事故1起。郑州普瑞相关的医疗事故尚未结案,上述事件如持续引发医疗事故或纠纷,可能会导致普瑞眼科面临投诉、经济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或法律诉讼,进而会对其业务经营能力、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租赁违约面临巨额赔偿  对赌协议有风险

2021年3月29日,上海鹏欣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其2020年9月25日将约定物业交付后,普瑞眼科、上海普瑞嘉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要求解除与发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上海普瑞嘉视立即支付自2021年01月29日起至返还租赁物业并完成营业执照注册地迁出、租赁物业及公共事业缴费账户名称恢复手续之日房屋占有费8,817,272.35元、应当补足的押金407,973.74元及滞纳金暂计31,413.98元、装修免租期租金4,750,016.93元。

 

因出租案涉房屋支出的招商费用635,958.80元、合同违约金4,769,690.97元、律师费100,000.00元,合计总费用19,512,326.77元,并承担本案担保费,8,817,272.35元、补足押金407,973.74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31,413.98元,支付装修免租期租金4,750,016.93元、支付因出租案涉房屋给普瑞嘉视支出的招商费用635,958.80元、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4,769,690.97元并承担律师费10万元及本案担保费。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若普瑞眼科诉,将会面临巨额赔偿。

 

根据《股份转让及增资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股东协议》,红杉铭德、达安京汉、国药君柏、朗玛七号、朗玛九号、领誉基石、马鞍山基石、芜湖毅达、重庆金浦、国寿成达作为投资方,在成为贵公司股东后,享有若干特别权利和优先权利,该等特别权利和优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知情权、反稀释权、回购权和分红权等。

 

2020年7月22日,经协商一致,相关股东与普瑞眼科签署《关于股东特殊权利恢复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各方同意在各投资方股东所享有的股东特殊权利终止后,在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股东特殊权利和安排自动恢复:

(1)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2)公司主动撤回上市申请;

(3)公司上市申请未能通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4)公司未能在提交上市申请后的24个月内实现上市。

 

2020年7月22日,经协商一致,相关股东与普瑞眼科签署《关于终止股东特殊权利相关事项的补充协议》。

 

(1)各方未就相关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发生过争议或纠纷、不存在现时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

 

(2)相关股东均未行使过股东特殊权利,且相关股东均未行使过“一票否决权”,其委派的董事亦曾在发行人董事会审议时投反对票;

 

(3)自公司完成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境内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之日起,相关协议约定的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均终止执行,对各方均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4)前述股东特殊权利终止后,各股东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要求的股东特殊权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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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一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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