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近日消息,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2022年6月2日召开2022年第63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届时将审议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的首发申请。
胜通能源主营业务为LNG的采购、运输、销售以及原油、普货的运输服务。公司凭借自身稳定规模化的LNG槽车运载能力,依托覆盖全国的LNG采销业务网络,运用高效的信息化互联网管理平台,为工业燃料、城镇燃气、交通燃料等应用领域客户提供一站式LNG运贸解决方案。
胜通能源本次IPO拟募资5.08亿元,其中4.67亿元用于综合物流园建设项目;0.42亿元用于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涉嫌重大信息披露遗漏 原间接股东被列为失信人
莱州胜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胜通”)是胜通能源的全资子公司之一,2018年7月莱州胜通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被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龙口市胜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物流”)也是胜通能源的全资子公司之一,根据新公(南)行罚决字【2021】01714号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1年6月2日,胜通物流一辆重型半挂车未经报告进入新昌南高速口,并在新昌南高速口停车休息,该重型半挂车的行为构成擅自进入属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被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处以行政处罚一次,并处罚款5万元。
以上两起行政处罚都发生在胜通能源报告期内,招股书中却并未披露,胜通能源对于行政处罚披露似乎有所遗漏。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9)鲁1328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信息显示,2017年以来,蒙阴县顺鑫奥发燃气有限公司通过龙口胜通能源有限公司(胜通能源曾用名)业务员张琳推介开始购买该公司LNG燃气,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龙口胜通能源有限公司业务员张琳为保持与蒙阴县顺鑫奥发燃气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自行降低蒙阴县顺鑫奥发燃气有限公司购买龙口胜通能源有限公司LNG燃气的价格,导致双方公司产生账目差异达2000余万元。
为掩盖该行为,张琳伪造龙口胜通能源有限公司印章一枚,2018年9月29日在与蒙阴县顺鑫奥发燃气有限公司进行对账时加盖该伪造的公司印章。张琳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说明胜通能源印章管理比较混乱。该刑事处罚发生在公司报告期内,胜通能源却并未披露,胜通能源对于重大刑事处罚披露似乎也有所遗漏。
根据招股书信息显示,胜通能源仅拥有胜通物流、莱州胜通、海南胜远和蔚蓝石化4家子公司和珠海海胜1家合营企业。
但根据工商资料显示,山东胜远物流有限公司也是胜通能源的全资子公司之一,胜通能源持有其100%的股份。胜通能源对于子公司信息披露也有所遗漏。
龙口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是胜通能源的关联方之一,是胜通能源实际控制人魏吉胜担任董事长并实际控制的企业。
根据(2017)鲁0681执393号执行裁定书信息显示,2020年5月胜通集团被龙口市人民法院股权冻结378万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5月27日。
根据(2020)鲁0681执555号执行裁定书信息显示,2020年9月胜通集团被龙口市人民法院股权冻结90万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6日。
我们《一搜财经》研究后发现,云轩投资是胜通能源的主要股东之一,根据(2021)鲁0681执恢214号执行裁定书信息显示,2021年4月1日云轩投资和其主要股东苑兆瑞股权被冻结70万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31日。
招股书显示,2021年4月17日,经云轩投资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同意云轩投资合伙企业进行以下变更:同意合伙企业原合伙人苑兆瑞退伙,不再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同意苑兆瑞之子苑炜入伙,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苑炜是否为其父苑兆瑞代持云轩投资股权?胜通能源是否为避免IPO受苑兆瑞失信和股权冻结的影响从而让其子代持股权?这些疑问都需要发行人来解答。
依赖关联交易暗藏风险 报告期内五起致人死亡交通事故
珠海海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海胜”)是胜通能源的控股子公司之一,胜通能源持有珠海海胜65%的股权;中海石油气电集团瀚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珠海海胜35%的股权。
2019年-2021年上半年珠海海胜都是胜通能源的第三、第二、第二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46,642.82万元、65,148.75万元、32,667.60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56%、20.12%、15.85%。
2018年-2021年上半年珠海海胜还都是胜通能源的客户之一,销售金额分别为32.50万元、204.69万元、2108.63万元、2005.62万元。
我们知道,证监会重点监管任务之一,就是严控关联交易,因为在关联交易之下,往往潜藏着一定的利益输送、资产转移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同时也在拷问着企业的独立性。
珠海海胜既是胜通能源的控股子公司,又是胜通能源的主要供应商,还是胜通能源的客户,“身兼三职”,采购和销售的最终用途是否存在没有商业实质的倒买倒卖?胜通能源对珠海海胜的依赖势必会对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胜通能源共发生五起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1)鲁FM3781车辆追尾事故
2018年4月,公司驾驶员刘某丹驾驶的鲁FM3781车辆在寿光市与前面等待红灯的货车追尾,造成刘某丹死亡、李某玉受伤。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寿公交认字[2018]第003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刘某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司已按照赔偿协议向死者刘某丹相关亲属和伤者李某玉支付完毕赔偿款。
(2)鲁FM3156车辆连环追尾事故
2019年6月,公司驾驶员刘某民驾驶鲁FM3156车辆在天津市与津AT1798相撞后又与鲁MAN365相撞,造成对方两辆车损坏,鲁MAN365车辆驾驶员王某光死亡、米某受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大港支队港南大队出具第1201091201900000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刘某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公司已按照《民事调解书》支付完毕赔偿款,伤者米某未向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3)鲁FAE150车辆肇事致死事故
2019年11月,公司驾驶员王某林驾驶鲁FAE150车辆在龙口市超车时刮倒一辆三轮车,致使栾某和死亡、高某华受伤,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
3706811201900005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司已按照调解协议向死者栾某和相关亲属和伤者高某华支付完毕赔偿款。
(4)鲁FM3709车辆与货车相撞事故
2020年1月,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鲁FM3709车辆在青州市与前方一停放路边的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我方驾驶员张某死亡、押运员高某英受伤。青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370781202000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由于张某亲属之间关于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配案件尚未结案,胜通物流尚未支付相关赔偿金,公司已按照赔偿协议向伤者高某英支付完毕赔偿款。
(5)鲁FM3703车辆被追尾事故
2021年6月,公司驾驶员杨某驾驶鲁FM3703车辆在昌邑市206国道路边停靠时被张某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造成对方车辆受损,张某华受伤并于7月死亡,根据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3707861202100003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公司已按照民事判决书向死者张某华相关亲属支付完毕赔偿款。
报告期内胜通能源员工驾车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就高达5起,说明胜通能源对于驾驶员缺乏最基本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若胜通能源上市后还时常发生致人死亡安全事故,致使公司产生巨额赔款,很可能会严重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内控管理存瑕疵 研发人员仅仅3人
胜通能源销售回款以银行转账和银行承兑汇票为主。公司开展运输服务、LNG加气站零售业务过程中,部分个人客户存在以现金或者个人账户收款的情况,报告期内现金和个人账户收款金额分别为282.13万元、91.25万元、101.02万元、20.17万元。
报告期内,胜通能源销售回款大多由客户直接支付,但存在销售回款由第三方代客户支付的情形。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 月,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384.07万元、832.05万元、104.94万元、45.00万元。
说明胜通能源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瑕疵,企业内控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证监会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此前也有不少企业因为内控原因而被否。胜通能源内控若存在较大瑕疵,势必会对公司IPO造成一定影响。
招股书显示,胜通能源研发人员仅仅3人,并无一项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报告期内胜通能源的研发费用分别为0元、0元、65.98万元、30.88万元。说明胜通能源并不注重研发投入,那么本次IPO上市的真实目的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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