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交所网站近日消息,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定于2022年8月2日召开2022年第47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审议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杨股份”)的首发申请。
金杨股份主营业务为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电池封装壳体、安全阀与镍基导体材料。
金杨股份本次IPO拟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061.4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拟募资6.58亿元,其中5.68亿元用于高安全性能量型动力电池专用材料研发制造及新建厂房项目;0.9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报告期各期末,金杨股份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6,474.36万元、33,221.86万元和35,754.03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21%、44.08%和30.24%。
金杨股份与全资子公司金杨丸伊、金杨丸三存在相互进行贷款周转的情形。为满足银行受托支付要求,相关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通过受托支付方式转账给公司、金杨丸伊或金杨丸三,收到贷款的主体在短时间内一次性或分批将相关资金转回或在合并范围内使用。报告期各期末,发生转贷金额分别为17,500.00万元、14,990.00万元、7,500.00万元。
金杨股份前身为成立于1998年3月的无锡市金杨新型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杨有限),出资方为杨建林和当地村委会, 双方经实际约定各自出资50%;1999年,在未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杨建林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村委会持有的金杨有限20%股权;2003年,同样在未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村委会将其剩余持有的金杨有限30%股权以21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杨建林、华月清夫妇,以上股权退出有明显程序瑕疵,若涉及到侵占或导致集体资产流失,或许将会对公司本次IPO造成一定障碍。
劳务派遣未如实披露涉嫌信披违规
无锡金杨丸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杨丸伊”)是金杨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之一,根据裁判文书网(2020)苏0213民初6685号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信息显示,2020年3月9日,吴小英到无锡正富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富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20年3月10日,吴小英由正富公司派遣至金杨股份全资子公司金杨丸伊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
2020年3月11日7点48分许,吴小英去金杨丸伊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吴小英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当属于工伤性质,且应当按工伤处理。就吴小英工伤赔偿等相关事宜,2020年6月5日吴小英向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理妥善处理工伤赔偿等相关事宜,故提起诉讼。
我们《一搜财经》在查看金杨股份招股书后发现,招股书中未对公司劳务派遣作任何形式的披露,一般这种情况下企业是默认为报告期内是不存在任何劳务派遣情形。根据以上劳务关系纠纷案件显示,2020年报告期内金杨股份是存在劳务派遣事实,并至少与无锡正富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进行了劳务派遣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于2014年1月24日发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提出了规范性要求:(1)用人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以下简称“三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员工;(2)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3)劳务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等。
根据招股书显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金杨股份未披露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的事实可能已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若以后被曝光金杨股份劳务派遣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致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金杨股份和其实控人能否做到招股书中披露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主要客户“老赖”拖累公司业绩,关联交易引关注
2020年-2021年报告期末,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电池”)都是金杨股份的第三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4,685.77万元、8,256.3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2%、6.98%。
根据(2020)粤0307执13548号、(2020)粤0307执14188号、(2020)粤0307执14189号、(2020)粤0307执15193号、(2020)粤0307执15634号、(2020)粤0307执15716号、(2020)粤0307执18032号、(2020)粤0307执20038号、(2020)豫0122执4214号执行裁定书信息显示,2020年比克电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9次。
2020年-2021年比克电池和其法人李向前被列为限制消费令24次,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
2020年-2021年比克电池股权被冻结近10亿元。
招股书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金杨股份对于比克电池应收账款金额合计为4195.41万元。可金杨股份仅对比克电池作了70%的计提坏账准备。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比克电池的财务状况已奄奄一息,存在随时被破产清算的可能性。金杨股份还每年向比克电池产生巨额销售,而不是减少销售金额来降低风险。长此以往,比克电池势必会拖累金杨股份的经营业绩,对金杨股份IPO很造成一定影响,投资者请谨慎看待。
无锡市明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杨新能源”)是金杨股份的关联方之一,是金杨股份实际控制人杨建林之弟杨建明及杨建明的儿子杨敏伟合计持股100%的企业。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明杨新能源成立于2000年9月,法人代表杨敏伟,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及部件的研发、销售;风力发电设备的研发;电池及电池配件(限冲孔钢带)的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2019年-2021年报告期各期末,金杨股份与明杨新能源存在关联销售,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517.75万元、745.87万元、904.65万元。关联交易是指拟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销售商品、采购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
我们知道,证监会重点监管任务之一,就是严控关联交易,因为在关联交易之下,往往潜藏着一定的利益输送、资产转移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同时也在拷问着企业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本身就存在夸大销售规模的嫌疑,定价的公平性会因此失衡。
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未披露 实控人研发专利存疑问
根据F〔2021〕02001100169号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1年06月17日10时41分金杨股份一辆车牌号为苏BM2918的重型厢式货车涉嫌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项,被无锡市锡山区运输管理处处以行政处罚一次,并处罚款1000元。
此行政处罚发生在公司报告期内,虽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但招股书中却并未披露,金杨股份对于信息披露似乎有所遗漏。
金杨股份控股子公司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挂牌期间曾2次收到警示函。东杨新材收到全国股转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出具的《关于对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311号)自律监管措施,因东杨新材发生关联交易时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东杨新材公司治理违规,股转公司对东杨新材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东杨新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对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4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东杨新材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时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东杨新材公司治理和信息违规,东杨新材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金杨股份子公司东杨新材存在信披违规的“前科”,那么公司本次IPO对于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是否都如实披露?值得大家深究。
招股书对于金杨股份实际控制人杨浩的履历披露如下:男,198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至今历任金杨丸三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东杨有限执行董事,东杨新材董事,金杨丸伊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至2020年历任捷达能源董事长、执行董事;2016年至2017年任力德包装监事;2018年至今任木清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金杨丸三总经理,金杨丸伊总经理,木清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2018年7月至今。
我们《一搜财经》研究后发现,杨浩出生于1988年,2006年才刚满18岁就入职于金杨股份,在金杨丸三担任总经理助理。但同时又披露杨浩为本科学历,正常情况下拿到本科学历至少22岁左右,金杨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工作经历和教育经历披露看上去似乎有所冲突。
招股书显示,金杨股份核心技术人员仅有2名,其中一名是金杨股份实际控制人杨建林,另外一名是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周勤勇。但是从杨浩的履历来看,其在金杨股份并未担任过任何技术性岗位,但金杨股份近2年申请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均为杨浩和周勤勇,但金杨股份并未将杨浩列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金杨股份实际控制人杨浩是否真实存在发明专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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