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近日消息,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22年第123次工作会议定于2022年11月3日召开,届时将审议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创股份”)的首发申请。
元创股份前身为1991年设立的三门胶带厂,在成立之初即主营胶带生产业务。公司先后于1998年、2004年、2005年启动了农用履带、工程履带、履带板的生产销售。随着公司产品型号不断增加、产品结构持续优化、下游市场需求增长、大客户关系日益紧密,公司生产规模不断扩张,并逐渐发展成为了专业的橡胶履带类产品生产厂商,形成了农用履带、工程履带并重,履带板为辅的产品格局。
元创股份本次IPO拟发行数量不超过19,6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00%。拟募资5.36亿元,其中4.00亿元用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0.25亿元用于技术中心建设项目;1.10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报告期各期末,元创股份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9,858.11 万元、23,059.72万元和34,745.72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9.26%、29.30%和33.42%。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1,148.80万元、24,630.43万元、36,859.60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1.16%、31.29%、35.45%。应收账款规模过大,在收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收不回货款的情况。
报告期内,元创股份外销收入分别为33,013.04万元、35,210.51万元和43,809.1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48.70%、44.89%和42.57%,系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当前日益紧张的全球贸易形势下,风险暗藏,若出现关税壁垒增加、汇率波动、或被贸易制裁等不利情形,也许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股权认定或存瑕疵
元创股份前身三门胶带厂经三门县人民政府出具的“三政办〔1991〕37号”《关于开办三门县胶带制品厂的批复》同意,于1991年4月9日注册成立。企业成立时的名称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注册资金为25万元,经营范围为“主营:橡胶垫片、聚氨酯同步带,兼营:橡胶密封件”,法定代表人为王大元。
根据三门县审计事务所于1991年3月19日出具的编号为“三审事字(91)第30号”《验资证明》,三门胶带厂经验证的注册资金总额为25万元,其中固定资金15万元,流动资金10万元,资金来源为个人经营者自有。
1991年4月9日,三门胶带厂办理完成设立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的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合作经营)”,企业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王大元出资额为20万元,持股比例为80%;陈基省出资额为2万元,持股比例为8%;郑岳平出资额为2万元,持股比例为8%;陈如香出资额为1万元,持股比例为4%.
三门胶带厂初始设立时工商登记的四名创始股东中,陈如香系王大元之配偶、陈基省系陈如香之弟,郑岳平曾为王大元之女王慧丽的配偶。
1999年3月24日,三门胶带厂召开股东会,同意陈基省、郑岳平、陈如香分别将其名下的该厂2万元、2万元、1万元出资一并转让给王大元之子王文杰,并形成了《股东转让协议书》。
自1999年3月股权转让完成后,郑岳平不再持有元创股份及其前身股份。根据元创股份现有股东确认,其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况。
郑岳平始终未就上述事项通过书面或接受访谈方式予以确认,为明确公司股权的实际权属情况,元创股份及王大元、王文杰已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确认被告郑岳平自始至终不享有原告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的股权”。
2022年6月20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做出(2021)浙1022民初354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岳平不享有原告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的合伙份额、前身浙江元创橡胶履带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原告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若元创股份实际控制人王文杰前姐夫郑岳平不服(2021)浙1022民初3544号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可能会对元创股份的股权认定造成一定影响,投资者请谨慎看待。
实际控制人曾“涉嫌”行贿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出具编号为“(2021)浙1002刑初183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判决书,被告人董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约1,846万元,判决董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等刑事责任。
其中,元创股份实际控制人王文杰作为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关于其于2011年7月、2012年春节向董某赠送现金价值合计人民币32.8852万元的信息。上述判决现已生效,上述案件现已结案。
根据王文杰确认:就董某受贿一案王文杰至司法机关协助调查,相关事实清楚,所涉情节轻微,且王文杰及元创股份均未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王文杰没有受到任何其他限制,元创股份的生产经营未受到任何影响,司法机关未对王文杰予以立案,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向数人参保供应商采购数亿
2020年-2021年上海杉叶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叶化工”)都是元创股份的第二、第一大供应商,元创股份向其采购原料胶金额分别为3,929.46万元、7,594.91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60%、10.39%。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杉叶化工成立于2016年9月,法人代表蒋会云,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详见许可证)、橡胶制品、润滑油、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办公用品、汽摩配件、建材、纸张、金属材料、塑料制品、石油制品、矿产品的销售,会务服务,煤炭经营,化肥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021年正式员工为4人(4人参保)。
2020年-2021年常州市新锦绣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锦绣”)都是元创股份的第三、第五大供应商,元创股份向其采购金额分别为3,751.61万元、4,828.94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26%、6.61%。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常州新锦绣成立于2011年9月,法人代表周琴芳,注册资本3080万元,经营范围:普通机械设备、环保设备、玻璃钢制品、塑料制品、仪器、仪表、模具、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锻件加工。2021年正式员工为2人(2人参保)。
报告期内,元创股份向杉叶化工和常州新锦绣采购金额高达2亿多元。一家正式员工为4人和2人的公司是如何生产出2亿多元的原材料供应给元创股份的?元创股份与杉叶化工和常州新锦绣的购销数据是否真实?
采销数据“打架”拷问信披质量
我们《一搜财经》研究后发现,报告期内,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得农机”)都是元创股份的第一大客户,元创股份向其销售金额分别为14,504.06万元、23,389.39万元;31,398.8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37%、29.72%、30.20%,呈逐年上升趋势。
来源:元创股份招股书
根据沃得农机最新版招股书注册稿显示,2019年-2021年元创股份都是沃得农机的第三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15,565.47万元、23,797.16万元、32,440.44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73%、4.72%、5.11%。
来源:沃得农机招股书注册稿
2019年元创股份与沃得农机披露数据相差1061.41万元;2020年元创股份与沃得农机披露数据相差407.77万元;2021年元创股份与沃得农机披露数据相差1041.62万元;报告期内合计差额2510.80万元。
内控管理存瑕疵
报告期内,元创股份实际控制人王文杰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大元存在向发行人供应商或其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拆借,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是元创股份的原料胶供应商之一,于2019年2月21日向王文杰借款100万元,用于归还其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资金流向为王文杰账户打款至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账户;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重新向银行贷款后,于4日后将王文杰借款按原路径偿还。
浙江久耐弹簧电器有限公司是元创股份的原材料铁齿、芯板的供应商之一,其实际控制人是陈财运。2021年4月19日和2021年5月5日王大元分别向陈财运借出160.00万元和38.00万元,用于其经营两家企业因厂房装修升级、产能扩张、原材料价格上涨、品牌宣传推广等原因导致的短期资金缺口及债务偿还;资金流向为王大元账户打款至陈财运账户,陈财运账户再分别打款至浙江久耐弹簧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喜尔登床垫有限公司及债权人账户。
2021年8月,陈财运一次性计息归还王大元的上述两笔资金,按年利率4.35%计提利息,还款来源为金融服务公司借款,资金流向为原路径返还。
报告期内,元创股份存在销售业务员代交易对手方收款的情况,2019年-2020年代收款金额分别为21.95万元、25.56万元。具体事项为业务员代公司的进出口服务商龙莎进出口和贸易商南京湖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采购产品的下级付款方收取农用履带和工程履带采购款。
资金流向为采购产品的下级付款方打款至公司业务员的个人卡,业务员将款项打款至龙莎进出口和南京湖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龙莎进出口和南京湖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最终打款至发行人。
报告期内,元创股份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第三方回款主要为通过出口服务商回款、客户与分支机构或集团内指定付款、客户自然人关联方付款、客户商业合作伙伴付款、客户委托第三方机构付款、保险公司赔付。
2019年-2021年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12,693.99万元、9,584.65万元、12,374.5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70%、12.18%、11.90%。
2019年元创股份员工总人数为490人,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为376人,社会保险缴纳比例为76.73%;公积金缴纳人数为307人,公积金缴纳比例为62.65%。2019年元创股份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比例显著低于国家要求。
社会保险是我国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我国法规,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严重违法行为。我国企业必须为其所有正式用工人员交社保,除非属于返聘、退休,劳务派遣等已在他处参保等情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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