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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通科技IPO:副总经理或泄露公司核心技术,同业竞争未如实披露

作者:一搜财经
时间:2023-03-02 19: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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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交所网站近日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2023年3月3日召开2023年第6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审议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科技”)的首发事项。

惠通科技是一家专业的化学工程高端装备及产品整体技术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及双氧水生产领域的设备制造、设计咨询和工程总承包业务,服务于高性能尼龙(PA66)、生物基尼龙(PA56)、生物降解材料(PBAT/PBS)、聚酯(PET)和双氧水(H2O2)等产品生产企业,拥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备从设计、主设备制造到装置开车的全流程综合技术服务能力。

惠通科技本次IPO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512.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拟募资4.02亿元,其中1.50亿元用于高端化工装备生产线智能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2.52亿元用于技术研发中心(惠通研究院)项目。

副总经理或泄露公司核心技术

曹文是惠通科技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之一,根据曹文履历显示,2006年1月至2021年7月,历任惠通有限、惠通科技工程部负责人、设计部负责人和研发部负责人;2021年7月至今,任惠通科技副总经理。

从披露的履历来看,曹文从2006年入职惠通科技至今,一直在惠通科技工作,也并未在其他单位兼职,更未在其他单位领薪。且曹文是惠通科技2021年年薪最高的一位高管,年薪为192.28万元,惠通科技董事长严旭明的年薪也仅为132.26万元,曹文比公司董事长的年薪还高出45%,足以说明他在公司的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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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资料显示,浙江绿宇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宇环保”)成立于2012年10月,法定代表人施建强,注册资本1.2亿元,经营范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从主营业务来看绿宇环保属于惠通科技的下游企业。

根据专利信息显示,2016年7月曹文作为发明人之一为绿宇环保研发了一款申请号为CN201610566670.9含涤废旧纺织品回收再生工艺的发明专利,虽然最后专利被驳回,但也意味着曹文在惠通科技任职期间参与了绿宇环保的重要专利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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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书显示,惠通科技在与技术人员签署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对需要履行的技术保密措施进了明确限定,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丢失、损毁泄露或扩散公司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及文件,且技术人员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如技术人员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则可能面临被公司解约、赔偿经济损失等一系列惩罚和赔偿措施。

与此同时,公司针对核心技术人员和相关项目组成员签署项目专项保密协议书,对公司核心技术进行专项保护。

那么曹文在为绿宇环保研发的专利中是否有泄露公司的核心技术?惠通科技又是否为绿宇环保承担了一定的研发费用还需要发行人来解释清楚了。

董事长所控制的关联方暗藏风险,同业竞争未如实披露

扬州惠通聚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酯技术”)是惠通科技的关联方之一,招股书显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惠通科技实际控制人严旭明通过自然人姜力中代为持有聚酯技术50%股权,并担任聚酯技术的董事。也就是说,严旭明是聚酯技术的控股股东。

根据(2017)浙0602执2558号执行裁定书信息显示,2017年5月聚酯技术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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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苏1091执160号、(2019)苏1091执190号、(2020)苏1091执798号、(2020)苏1091执795号执行裁定书信息显示,2019年2月-2020年10月聚酯技术和其法定代表人谢承芳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列为限制消费令4次,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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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旭明是聚酯技术的控股股东,其所持有的50%股权是由姜力中代为持有,是否也可以理解为聚酯技术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谢承芳为严旭明代为持有,也就是说,很有可能谢承芳为惠通科技实际控制人严旭明背上了“老赖”的锅。即使届时惠通科技能成功上市,上市后难免不会持续为关联方输血从而影响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请谨慎看待。

招股书显示,惠通科技前身为1998年12月8日成立的惠通有限,曾用名为扬州汇通新合纤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和扬州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惠通有限系由自然人严旭明、卞少卿、胡庆国及张瑞良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由上述四名自然人股东各自以货币出资12.50万元。

彼时卞少卿是惠通科技的创始人之一,持有公司25%的股份,与严旭明旗鼓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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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1日,惠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惠通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18,238.51万元。彼时卞少卿还持有惠通科技24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

此后,卞少卿退出了惠通科技,招股书并未披露卞少卿退出公司的具体原因,若其中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话,也就说得通了。

卞少卿退出惠通科技后,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严旭明还存在多个关联关系。

扬州慧通元亨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新材料”)是严旭明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同时姜力中代严旭明持有元亨新材料0.82%的股份。卞少卿在元亨新材料持股比例为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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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慧通联科炭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炭纤维”)是卞少卿持股40%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同时姜力中代严旭明持有联科炭纤维20%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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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慧佳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佳通化工”)是惠通科技创始人之一卞少卿持股67%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根据工商资料显示,慧佳通化工成立于2014年5月,法定代表人卞少卿,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化纤化工材料及应用技术、复合新材料及应用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高新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应用、技术开发、成套服务、技术咨询及相关产品、装置的销售;化工原辅料及产品(不含危险物品)、水性涂料、纺织助剂、纺织面料、通讯器材、电脑软硬件及耗材、金属材料、仪电设备、化纤化工设备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慧佳通化工与惠通科技的经营范围高度相似,似乎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众所周知,同业竞争一直是IPO的禁区,根据过往经验,拟上市公司若存在同业竞争,且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将会成为上市道路中的一个实质性障碍。

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供应商劣迹斑斑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BHE”)是惠通科技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一,惠通科技持有OBHE40%的股权。

2019年-2022年上半年OBHE都是惠通科技的第一、第一、第二、第二大客户,惠通科技向其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5,928.80万元、8,914.73万元、9,027.89万元、6,292.9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15%、46.01%、18.12%、20.22%。关联销售占比较高,直到报告期后两期才有所下降。

泰兴怡达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怡达 ”)也惠通科技的参股公司之一,惠通科技持有泰兴怡达15%的股权。

2020年惠通科技向泰兴怡达关联销售金额为2,250.8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1.62%。

2018年惠通科技还为泰兴怡达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一笔450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截至招股书签署日都未履行完毕。

关联交易本身就存在夸大销售规模的嫌疑,定价的公平性会因此失衡。如剔除此类关联交易的内容,销售规模和盈利数据可能会出现下滑或者负数,而类似风险是影响企业顺利上市的关键。

2019年-2020年报告期各期末,威海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化工”)都是惠通科技的第五、第二大供应商,惠通科技向其采购金额分别为448.32万元、573.75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23%、6.49%。

根据(2019)鲁10执362号执行裁定书信息显示,2019年7月威海化工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限制消费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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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正是惠通科技与威海化工深度合作的一年。那么惠通科技的供应商体系是否存在问题?自身产品质量又是否受到影响?

参股公司严重环保处罚未披露,未决诉讼涉及巨额赔偿

根据泰环罚字﹝2022﹞2-62号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2年4月泰兴怡达因废气超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被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一次,并处罚款2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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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泰环罚字﹝2022﹞2-183号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2年12月泰兴怡达因环氧丙烷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一次,并处罚款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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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怡达是惠通科技的重要参股公司之一,以上2次行政处罚都发生在报告期内,招股书却只字未提。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惠通科技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存在两起。

(1)2021年9月,聚友化工以专利侵权为由在江苏高院起诉惠通科技与华阳集团(山西)纤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科启程3家单位。聚友化工诉称其拥有关于自主研发的“PBAT 制备工艺”相关的技术秘密及专利号为 ZL201110401503.6、名称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

2010年4月,聚友化工为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汇盈”)提供连续聚合工艺以及装置,在此期间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理化所”) 通过山东汇盈“年产2万吨PBS连续聚合生产装置项目”(以下简称“山东汇盈项目”) 获悉聚友化工的全套PBAT生产工艺技术: 2020年,中科院理化所将设计可降解塑料装留专有技术的相关专利及技术秘密投资入股中科启程,中科启程同样获知聚友化工关于PBAT制备工艺的相关秘密。

同年4月,惠通科技承包华阳集团 (山西) 纤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年PBAT项目建设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以下简称“山西华阳项目”)所采用的PBAT制备工艺技术来自于中科启程,与聚友化工的技术秘密相同,故侵犯了聚友化工拥有的ZL201110401503.6号明专利权及“PBAT制备工艺”技术秘密。

故聚友化工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因侵害其专利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400.00万元,侵害聚友化工技术秘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9600.00万元。

在本起诉讼中,聚友化工的索赔金额已达16000万元,若暂按平均数来计算,三被告面临的索赔金额已经超过5300万元。

(2)2021年12月,聚友化工以同一专利再次向江苏高院提起诉讼,指控长鸿高科、长鸿生物、中科启程、惠通科技4家公司单位专利侵权。聚友化工称长鸿高科子公司长鸿生物已开工建设60万吨/年的PBAT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长鸿生物项目”) 的工艺技术来源为中科启程,工程施工设计方惠通科技亦根据中科启程的工艺技术为项目进行施工设计,严重侵犯了聚友化工所拥有的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及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因侵害聚友化工前述专利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00万元,侵害聚友化工技术秘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万元。

本起诉讼中,原告聚友化工再次向法院请求高额索赔,四家单位面临的索赔金额达20000万元,相当于四被告可能将分别面临5000万元的高额索赔。若最终惠通科技败诉,可能将面临上亿元赔偿,以上两起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或对惠通科技的IPO之路起到关键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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