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无人机企业冲击科创板,不是大疆。
近日,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都纵横股份)出现在上交所科创板IPO受理队列之中。
跟大疆创新一样,成都纵横股份的无人机产品有一个响亮的品牌“大鹏”。值得一提的是,它还是国内首家通过中国AOPA审定的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训练机构,拥有培训飞手的资质。
做测绘类无人机,也培训飞手
成都纵横股份的核心产品是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目前拥有大鹏CW-007、CW-10、CW-15、CW-20、CW-25、CW-30、CW-100七大系列。
公司无人机系统产品的最大起飞重量涵盖6.8-105千克范围,航时在1-8小时之间,广泛应用于测绘与地理信息、巡检、安防监控、应急等领域。
2017年-2019年,成都纵横股份的主要客户包括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各省市测绘院、华测导航、南方测绘、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地震局、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等知名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
此外,公司还是国内首家通过中国AOPA审定的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训练机构,可以培训无人机飞手,为客户提供飞控与地面指控系统,以及无人机航飞数据服务。
产能过剩 销量下降
成都纵横股份2019年的产能利用率达到90%,产销率为85%,2018年公司产能从406架扩展到了811架。
可以发现,2019年公司产能利用率提升到了90%,但是产销率下降到了85%,主要是由于产量增加了331架,而销量只增加了218架,销售速度没有跟上扩产速度。
2019年成都纵横股份销量的提升,主要是靠廉价机型的降价促销和“新陈代谢”式的新品上线。
其中,CW-007产品是降价促销的主力,这一机型是2018年唯一一款售价在15万元每套以下的。
CW-007 该产品售价从2018年的13.72万降到2019年的9.71万,降幅接近30%,使得销售增加了133套。
同时,新产品上市也让公司在2019年度实现了一定程度的销量上升,不过这是以替换一部分老产品的销量来实现的。
总的来看,品类间的“新陈代谢”产生了一定的效果。
比如,新上的产品CW-15机型2019年以33.14万元的价格,售出了103套。而CW-20及CW-10是成都纵横股份的早期产品,报告期内这两款产品销售数量逐年大幅度下降,两者2019年比2018年合计少卖了81套。
招股书解释称,CW-15、CW-30等产品系列的推出,使得CW-20市场需求逐步被替代,而CW-15、CW-007等产品销售实现大幅增长,也使得CW-10的部分需求被替代。
事实上,从每套产品定价来看,成都纵横股份真正有销售收入号召力的产品是CW-30与CW-100。
CW-30系统单套售价2019年翻了一倍,达到114.58万元,这是因为2019年该产品搭载了激光雷达,提高了成本和技术含量,该产品销量也同比增加了13个。
CW-100的售价一经推出就达到了100.81万元每套,可是2019年只卖出了2个,未来或也会走上降价这条路?
扩产后如何保销量?
廉价品类的降价促销,固然可以在短期内提升公司的销售数据和产能利用率,但是如果长期持续下去,会对公司的毛利率和长期盈利能力产生负面效应。
成都纵横股份2017年毛利率为70.98%,2018为63.97%,2019年为56.51%,呈现快速下滑的状态,这与各类产品的降价行为不无关系。
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品类就是CW-007,当价格为9.71万元时,该产品毛利率仅仅能够达到27.54%。
而公司的募投项目中有3.47亿是直接用来扩产的。招股书表示,预计该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并完全达产后,可形成折合标准机型CW-007无人机的年生产能力约3700架。
然而,扩产后的产能消化不是个小问题,现在成都纵横股份811架产能利用率仅有85%,那么会有客户买单吗?
另外,虽然成都纵横股份有几款无人机销售单价很高,超过百万,但是卖出去的数量并不多,对于整体营收的贡献也有限,公司大部分销量和营收仍然来自中低端廉价机型。
被诉多项专利侵权遭索赔
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8日,主营工业无人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产品主要应用于测绘与地理信息、巡检、安防监控、应急等领域。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纵横大鹏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7日,由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全资控股。2020年4月20日,成都纵横股份科创板IPO获上交所受理。然而,冲刺科创板上市在即,却因专利纠纷成为被告。
作为原告的远度科技公司,由宁波人保远望融达投资中心和启迪科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是一家专业从事智能化设备技术开发及无人机自驾仪的研发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行业解决方案的高科技公司。
远度科技公司称其经市场调研,发现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成都纵横大鹏公司未经其许可长期从事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技术的产品—CW10D系列,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于2019年7月通过招投标形式购买、使用涉案侵权产品。经技术对比,认为成都纵横大鹏公司向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提供的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犯原告专利权,违背了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与加大鼓励创新、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政策背道而驰。
据裁定书显示,此次诉讼远度科技公司主张四件发明专利、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为第201610802810.8号“无人机、无人机起飞控制方法及装置”;第201511021419.6号“一种无人机获取图像的系统及方法”;第201521135230.5号“一种无人机获取图像的系统”;第201610802445.0号“无人机、无人机降落控制装置及方法”;第201610575475.2号“飞行器的飞行控制方法、装置及系统”等5件涉案专利。
远度科技公司诉求成都纵横股份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停止使用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成都纵横股份等赔偿其经济损失等五案共计2000万元。济南中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针对远度科技公司的专利诉讼,6月21日,恰逢IPO之际的成都纵横股份在对上市委的首轮答复《8-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回应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委托代理律师及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对涉诉产品和涉案专利进行分析,收集相关涉诉产品不存在专利侵权的证据,将根据诉讼程序规定准备应诉,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专利复审委针对涉诉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诉讼及无效宣告事宜尚在进行中。”并认为“雄安远度公司的专利不涉及其核心技术,雄安远度公司所附的侵权分析比对表也并未对专利权利要求特征和产品进行一一比对分析,所得出的侵权结论依据不足;此外,本次诉讼的涉案产品为CW-10D无人机系统产品,是较早发布的产品型号;2019年度,该产品销售收入为 519.87万元,占公司全年营业收入的2.47 %,影响有限。”
据悉,成都纵横股份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济南中院7月2日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对于成都纵横股份等对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涉诉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的应对,远度科技公司知识产权负责人则回应称:远度科技公司对成都纵横股份的多个产品进行了分析,并对其CW-10D无人机系统产品进行了取证和多项专利权利要求的详细对比。经反复确认,远度科技公司认为,成都纵横股份的产品构成严重的专利侵权,关于专利权利要求和产品对比的细节,远度科技将会一一在法庭上递交。另外,此次起诉虽仅涉及CW-10D无人机系统产品,但这并不意味着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的其它产品就不构成对远度科技的侵权。据成都纵横股份招股书称,其D系列机型在2017、2018年度销售额占其全年销售总额的50%以上。成都纵横后续研发的CW-007、CW-25、CW-20、CW-30、CW-100等同系列产品均基于类似功能,均有大概率侵权的可能。因此,远度科技公司将对侵权行为维权到底,拟对成都纵横股份的全部D系列产品追加诉讼并提出赔偿要求。
此次远度科技公司向上市委提交的《反映函》,算得上是维权过程中的又一狙击行动。
此次成都纵横股份在IPO审核期间陷入专利侵权纠纷,这场专利纠纷将何去何从,我们将保持关注。